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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4-10
以下为本人收集的政策信息,供大家参考,这可能对我们助学工作有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200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分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全省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如下:
  1?淳安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洞头县、磐安县、武义县、衢州市(含所辖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含所辖区)、缙云县、青田县、龙泉市、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云和县、庆元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舟山市(含所辖区)、岱山县、嵊泗县,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2?安吉县、金华市(含所辖区)、兰溪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7∶3;
  3?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长兴县、浦江县、临海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5∶5;
  4?富阳市、德清县、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诸暨市、嵊州市、上虞市、新昌县、东阳市、永康市、玉环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3∶7;
  5?杭州市(含所辖区)、温州市(含所辖区)、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含所辖区)、嘉兴市(含所辖区)、绍兴市(含所辖区)、绍兴县、义乌市、台州市(含所辖 区)、温岭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2∶8。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家庭)子女,免课本费、作业本费(随着经济和 社会的发展,省政府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逐步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市县政府决定。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由省与市县政府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苍南县、永嘉县、平阳县、安吉县、金华市(含所辖区)、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含所辖区)、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 山市、舟山市(含所辖区)、岱山县、嵊泗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丽水市(含所辖区)、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县、龙泉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7∶3;
  2?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德清县、长兴县、海盐县、新昌县、嵊州市、兰溪市、浦江县、东阳市、永康市、临海市、玉环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5∶5;
  3?除上述以外的地区,由市县承担。
  (三)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提高后的日常公用经费超出2003年省定标准(欠发达地区小学生均180元/年、初中生均240元/年,中等水平地区小学生均200元/年、初中生均280元/年)部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免学生杂费的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执行。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市县政府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市县校舍维修改造规模、财力状况、新机制实施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省补资金实行项目管 理。
  (五)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应当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得留有“缺口”。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宁波市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自行落实。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要求,继续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
  (二)2007年,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提高到200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000元提高到4000元。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230元/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达到330元/年。启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积极推进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实行“校财县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三)2008年—2010年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到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机制。全面实施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扩大困难学生资助面。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
  (二)落实分担责任。省政府足额安排应由省财政承担的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政府预算。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的考核,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相挂钩;纳入市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教育督导考核范围,与“教育强县”创建和复评相挂钩。
  (三)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县管”制度,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预 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坚决制止乱收费。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一律停止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如有违反,将追究学校校长、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五)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 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各级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 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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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4-10
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政策和措施
发布时间: 2007/03/02 13:42:18 信息来源: 金华市教育局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规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只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
  2、金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降低金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金价费〔2006〕156号)规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降低课本费标准,小学降低5元,初中降低10元。

  调整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元/生?学期)
  年级    课本费 作业本费  合计
  一年级   80   10     90
  二年级   80   10     90
  三年级   130   10    140
  四年级   125   10    135
  五年级   115   10    125
  六年级   115   10    125
  初一    210   15    225
  初二    190   15    205
  初三    205   15    220

  3、金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规范市区义务教育收费的通知》(金价费〔2003〕16号)规定,对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城镇小学每生每学期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20元;农村中小学统一为每生每学期80元。
  4、借读费收取按《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6号令),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整顿、调整中小学收费的通知》(浙价费〔1997〕28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600元。借读费收费的范围: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监护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就业等原因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进入现居住的学校就读的可收取借读费。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金政发〔2006〕5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65号)规定,对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低收入家庭子女,市区学校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借读费;少数民族学生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

  (二)高中教育阶段收费

  1、金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通知》(金价费〔2003〕95号)规定,从2003年秋季开始执行现行学费和代管费标准。2006年秋季新课程改革后,代管费执行新标准。

   金华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单位:元/生?学期)
   县市区    省一级重点 省二级重点  省三级重点 一般高中
 市本级、义乌、东阳  1300   1000     900     650
 永康、兰溪、浦江   1200   950      850     650
 武义、磐安      1100   900      800     600

  金华市区普通高中代管费和分项限额标准(单位:元/生?学期)
  类别   合计 课本费 音像教材费 作业本费 讲义费 班会费
 普通高中  280  170    35     10   45   20

 金华市区普通(综合)高中一年级学生代管费标准(单位:元/生?学期)
 学期 合计 课本费 音像教材费 作业本费 讲义费 班会费
 秋季 460  350    35    10    45   20
 春季 330  220    35    10    45   20

  2、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普通高中择校费等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4〕139号)、金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择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金价费〔2003〕69号) 规定,普通(综合)高中招收择校生统一实行“三限”政策。
  (1)限人数: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每所学校当年招收新生总人数的20%;2001年及以后利用银行贷款迁建、扩建竣工的学校可区别存量和增量确定择校生比例,迁建、扩建竣工前的实际招生人数为存量,其择校比例严格按不超过20%的比例执行;迁建、扩建竣工后新增的招生人数为增量,其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新增招生人数的40% ,但存量和增量合并计算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2)限分数:招收择校生必须有统一的分数线,录取时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3)限钱数:学校对招收的择校生除按规定收取学费外,可在新生录取时一次性收取择校费。

  普通(综合)高中择校费标准
  省一级重点不超过3万元,省二级重点不超过2.2万元,省三级重点不超过1.8万元,一般高中不超过1万元。 经济强县可在最高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5%。
  3、金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通知》(金价费〔2003〕95号)规定,市区普通高中住宿费统一为每生每学期15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住宿费另由学校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4、职业高中按物价局规定,按不同专业不同收费的标准进行收费。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金政发〔2006〕5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65号)规定,对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低收入家庭子女,市区高中学校免收学费、代管费;少数民族学生免收学费。

  (三) 中小学生课外培训项目和收费标准

  金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生课外培训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金价费〔2003〕17号),从2003春季开始,学生课外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个培训项目,小学60元/生?学期;初中70元/生?学期;高中80元/生?学期。每个培训项目总课时不得少于45个课时,每个课时40——45分钟。

  二、对违规收费的处理办法

  市教育局监督学校严格按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如接到群众关于学校收费方面的投诉,发生在市直属学校的,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发生在县(市、区)管辖学校的,当日内转告所属县(市、区)教育局职能部门办理;凡署名投诉的,核实及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者,并通过通报或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投诉电话:2469754、2469750
级别: 新手上路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04-10
松阳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2005-08-29
为认真贯彻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提出“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让所有孩子“念上书、念好书”的目标,切实保障全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扶贫助学对象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以及高中段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㈠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
㈡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㈢少数民族学生;
㈣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㈠类学生按现行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㈡类学生免收杂费。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免收50%的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⑴父母单方或双方亡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⑵父母单方或双方严重残疾(二级以上)或长期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⑶因发生偶发事件(如火灾、车祸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⑷学生本人患疑难杂症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㈢㈣类学生免收杂费。
高中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㈠类条件的免交高中学费、代管费。符合㈡类条件的免50%高中学费,其中符合㈡类、四小类的学生免交100%高中学费,㈢、㈣类学生减免50%的高中学费。
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资助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三、资助的目标:各中小学应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尽应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使我县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面达到18%以上,高中段教育达10%左右的目标。具体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按不同地区类别下达资助比例控制指标。资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当地学校按文件要求审查确定。
四、资助的形式。在全县推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由财政部门印制,“教育券”上应载明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年限,面额与当年当地中小学收费标准相等。“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凭“教育券”充抵当期应交的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和资助学生名单,报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县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五、经费的筹措。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县财政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鼓励开展献爱心活动,积极争取爱国侨胞、港、澳台胞和社会个人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
六、资金的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管理按《浙江省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4]126号执行。助学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作它用。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七、申报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到所在学校领取“松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报,经当地村(居)委会或社区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原审批部门)核实后,附“低保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核确定,审定的助学对象名单在学校公告一个星期后,汇总列表送县教育局复核,办理领取“助学教育券”。
八、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要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好,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乡镇村(居)委员会要认真做好贫困学生的调查和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助贫困学生所需经费,教育部门负责扶贫助学工作的指导和和实施,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审核发放“教育券”,学校负责接受贫困学生入学,回收“教育券”。
九、建立监督机制。各校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确定资助的对象,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并对享受资助的家庭名单在乡、村予以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的监督。
文章来源:松阳县教育局 责任编辑:
级别: 义工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7-04-11
引用
引用第0楼shanquan2007-04-10 13:39发表的“是否可以这么说”:
我们有表现个性的自由,可我们最好也要有个义工手则之类的东西约束。我们有些场合的说话、行动最好有个价值观方面的统一,我们要尽量团结一切有爱心的人士,我们要善于吸纳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爱心人士,社会的资源是很巨大的,我们要放下自我充分利用,这不可耻!我们仅仅是团结爱心人士,不是与恶人同流合污。同样我们也没必要去骂政府骂社会,要骂也要骂关节眼上,有事实依据才骂,说政府的不是那是饭后茶余的事情,要团结社会人士,要提高我们网站形象,有些说话还是不能太随便。社会太理想、太美好,就没我们的事情做了,我们会很无聊很没劲。
-----个人观点




非常感谢山泉,最近一次次的受震撼,更加清晰的认识世界,也坚定了自我的立场,想到一个变性人的一句话;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鼓掌。
  不过人在感性和理想之间还是需要衡量的,我是春天的礼物一员,我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对春天礼物的影响,不管其他人怎样,做好自己。
快乐很简单,郁闷更容易!
级别: 总版主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7-04-11
感谢山泉写的帖子,我把这些帖子都移动到义工交流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