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2005-08-29
为认真贯彻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提出“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让所有孩子“念上书、念好书”的目标,切实保障全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扶贫助学对象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以及高中段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㈠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
㈡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㈢少数民族学生;
㈣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㈠类学生按现行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㈡类学生免收杂费。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免收50%的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⑴父母单方或双方亡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⑵父母单方或双方严重残疾(二级以上)或长期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⑶因发生偶发事件(如火灾、车祸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⑷学生本人患疑难杂症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㈢㈣类学生免收杂费。
高中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㈠类条件的免交高中学费、代管费。符合㈡类条件的免50%高中学费,其中符合㈡类、四小类的学生免交100%高中学费,㈢、㈣类学生减免50%的高中学费。
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资助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三、资助的目标:各中小学应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尽应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使我县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面达到18%以上,高中段教育达10%左右的目标。具体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按不同地区类别下达资助比例控制指标。资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当地学校按文件要求审查确定。
四、资助的形式。在全县推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由财政部门印制,“教育券”上应载明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年限,面额与当年当地中小学收费标准相等。“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凭“教育券”充抵当期应交的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和资助学生名单,报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县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五、经费的筹措。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县财政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鼓励开展献爱心活动,积极争取爱国侨胞、港、澳台胞和社会个人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
六、资金的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管理按《浙江省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4]126号执行。助学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作它用。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七、申报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到所在学校领取“松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报,经当地村(居)委会或社区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原审批部门)核实后,附“低保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核确定,审定的助学对象名单在学校公告一个星期后,汇总列表送县教育局复核,办理领取“助学教育券”。
八、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要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好,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乡镇村(居)委员会要认真做好贫困学生的调查和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助贫困学生所需经费,教育部门负责扶贫助学工作的指导和和实施,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审核发放“教育券”,学校负责接受贫困学生入学,回收“教育券”。
九、建立监督机制。各校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确定资助的对象,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并对享受资助的家庭名单在乡、村予以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的监督。
文章来源:松阳县教育局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