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14日《新京报》载,在西四北三条社区的195名义工各尽其能,共同为平房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其中既有八旬老人又有10岁儿童。
在当今社会中,“义工”是个并不陌生的词语。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不计任何物质报酬,为改进社会而提供的服务均可称为“义工”。“义工”的“义”,既是义务工作的“义”,也是道义的“义”,核心精神都是“自愿、利他、不计报酬”。对个人而言,这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一种具有高尚人格的社会角色。对一个城市而言,它不仅是文明爱心的播种机,更是和谐社会的润滑剂。
义工最早起源于西方19世纪,工业文明的大发展产生了诸如贫困、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些有道德水准的智识群体,包括学者、学生、有爱心和利他精神的有闲阶层、有先进思想的商人等,自发组织起来,参与到慈善事业和社区服务当中。发展到今天,在国外人们通常会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不计报酬地去做一些有益于社会的工作。“有时间,做义工”几乎已经内化为一种生活习惯。有关资料介绍,在加拿大,义工平均每年贡献191个小时来从事义工活动,这些时间相当于578000个全职工作。在德国,大约每三个成年人中就有一个每个月花费15个小时的时间在协会中,在倡议的活动、项目、自助机构中从事义务工作。在美国,56%-62%的妇女每周奉献3.4个小时,49%的男人每周奉献3.6个小时在义工的服务工作上。
在我国,义工活动还方兴未艾。因为真正意义上的“义工”概念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引入中国的,并以1994年12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成立为标志性事件。虽然在深圳发展势头良好,至今已有6万多名注册义工和35万项目义工。但据9月7日的一则报道,在有着3800万的黑龙江省,却仅有300余名义工。随后,记者在哈尔滨市政府广场随机采访了20名群众,其中仅有3名表示有机会就去做义工,10余名群众都以没时间、没精力而不愿意做义工。
直面现实,笔者以为相关部门应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激励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让众多有识之士加入到义工的队伍中,使做“义工”内化为公众的一种生活习惯。
这是孕育公民社会所必需的。因为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志愿活动的普遍出现,以及公民互助组织和团体在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义工精神是以互惠为基础的“利他精神”和“利己精神”的结合,是公民相互支持和关爱的体现。大力弘扬义工精神,促使更多的加入到义工的行列中,不仅有利于帮助政府去解决一些实际的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将有助于促进公民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喜见八旬老太和十龄稚童成“义工同事”,因为不仅仅看到了 “助人自助”、“送人玫瑰、手有余香”等服务理念的创新;更看到了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精髓之所在。